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12年12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 ,缩写为ZTASD。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工作,团结全体会员,联合业内各方力量,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在政府业务主管单位与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38号4单元302室,邮政编码3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对全省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好业务主管单位的参谋和助手;

  (三)加强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四)做好勘察设计行业创优评优工作,积极宣传优秀设计作品,做好推广和表彰工作,促进创优创新;

  (五)开展行业培训、专题讲座、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发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资料,努力拓展信息服务。

  (七)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信用建设,制订行规行约,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教育;

  (八)发展同国内外勘察设计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浙江省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已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勘察设计科研、管理等工作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个人,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四)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审查、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等服务;

  (四)经本团体推荐或委派,代表本团体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团体建设,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议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除个人会员担任此职的以外,应为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替代人选,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参加理事会是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视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单位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若干名以指导本团体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按要求及时办理年审年检,重大活动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订的本团体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因故必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报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所有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2年12月20日经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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