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浙江电商网   2013年09月11日 17:25:4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电子商务△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诸领导。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8日印发

                                              

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义政发〔2010〕103号)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市场贸易发展局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在享受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6.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市场贸易发展局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8.对物流配送(包括快递行业)公司的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按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

    9.对举办网货交易会或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展会活动的,按会展业发展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

    10.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1.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评选,对获此荣誉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12.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3.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培训。

    14.电子商务企业人才引进、企业上市、组建行业协会参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实施。

    四、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贸易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制订。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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