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促进会   2015年01月23日 09:55:11

 

浙江省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与经营规范》(DB33/T932-2014),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从事实物商品、服务、虚拟物品、数字产品等网络贸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不含物流、网络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归在相应企业内)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交易型电子商务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销售(含服务交易)平台进行网络销售或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1. 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

2.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3. 其他行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管理等非盈利性平台及新闻咨询平台除外)。

(三)配套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即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包括提供IT服务、物流服务、营销服务、金融服务、衍生服务等相关企业。

(四)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并提供办公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的产业园区、创业园或楼宇(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等级评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在浙江省商务厅指导下,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负责全省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县(市、区)可以成立电商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并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任职条件是:

(一)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的专家。任职或研究达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学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专业电子商务研究、咨询机构担任电子商务业务研究工作的知名专家。

(二)政府部门负责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负责人。

(三)经考核合格的评审员。

第六条  等级评定按照A-5A的评定权限,采取逐级评定和上报方式,等级划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件5。

A级以上企业由县(市、区)级评定机构确定,并向市级评定机构上报A级以上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资料。市级评定机构对县(市、区)上报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资料确定2A级和3A级企业名单。各市等级评定机构将3A级以上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资料报省级评定机构,由省级电商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组评定4A5A级企业。

第七条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评定等级的电子商务企业资料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存档。

5A级和4A级电子商务企业资料由省级评定机构存档;3A级、2A级和A级电子商务企业资料由地市存档。

第九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满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良好;建立了商品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客服机制完善规范;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拥有省商务厅认可的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运行规范稳定,正式运行两年以上,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

(二)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平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保障、纠纷处理、信用评价、违法违规产品审查、知识产权审查等机制,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信息网络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现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等事件;

(四)平台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平台上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洽谈、支付等服务;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拥有省商务厅认可的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六)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务满两周年时间,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并具备成功案例;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良好,客服机制完善、规范;

(四)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拥有省商务厅认可的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等级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时间为每年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企业按照申报期限将材料报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机构。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以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报,并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一式五份):

(一)交易型电子商务企业

1. 交易型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3. 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材料;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5.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6. 其它按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4A级以上企业须提供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1.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等级评定(附件1);

2. 平台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增值服务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3. 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5.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6. 其它按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4A级以上企业须提供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1.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级评定(附件1);

2.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3. 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5.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6. 其它按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4A级以上企业须提供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电商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由省级评定机构在公开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企业法人在之前两年内有不诚信经营、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前科,则取消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要求。

第十六条  专家组评定程序

(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和确认企业等级条件的符合性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在评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评审工作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会议汇总评审情况形成“评审初步结果”,并将全部材料提交省级评定机构。

(四)由省级评定机构对评审初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评定结果在相应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布受理举报部门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凡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如系单位,还须加盖公章)举报的,为有效。受理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举报情况登记表》(附件4)。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省级评定机构应根据公示情况,组织核查组(或委托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机构)对被举报企业进行重新核查。

第十九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向省级评定机构如实汇报核查情况并提交《核查报告》,由省级评定机构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讨论并最终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刊载在相应媒体和网站上。同时,将评定结果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电子商务促进会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及向企业核发证书和牌匾。核发证书和牌匾原则上不另行向企业收取费用(换发、补发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电子商务企业等级定期审核制度,确保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动态性。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评定谁复核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电子商务企业等级复核工作。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机构可视情委托下一级协助完成初级的复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复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刊载在相应媒体和网站上。并将复核结果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行业协会或商务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的等级评定后,企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有重大问题、违法事件发生,经复核不合格,或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晋升企业等级的,进行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晋升企业等级时,按本办法重新评定企业等级;经审核不合格时,应下达整改通知并视情给以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核仍不合格的,作降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变更后,证书和牌匾也同时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在等级评定、核查等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在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社会、相关部门

和企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第三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机构在组织等级评定工作中,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负保密责任,并对参加评定的专家(评审员)提出相关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务院和商务部有关法规制度不一致的,应以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法规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2.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

3.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表

4. 电子商务企业评定举报情况登记表

5. 电子商务企业等级划分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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